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您可以得到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和一次性 傷殘就業補助金 ,數額如下: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個月*4037元/月*60%=24222元。(詳見2004年實施的舊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35條和第61條第3款,由于單位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該項賠償由社保支付。因為您是在2010年受的工傷并在2010年認定了工傷,所以只能按照舊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10個月本人工資計算、并按照受傷前一年即2009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個月*4201元/月=37809元;(詳見2004年實施的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6條及北京市最新工傷政策規定,由于單位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該項賠償由社保支付)。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6個月*4201元/月=25206元(詳見2004年實施的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6條及北京市最新工傷政策規定,該項賠償由單位支付)。 上述三項合計為:87237元(如果單位未 繳納工傷保險 等社會保險的話,上述三項均由單位賠付)。 所以,如果您現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至少能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合計87237元。 以上計算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法規、參考數據和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國務院2004年實施的舊的《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 勞動合同期滿 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一條第三款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2004年實施的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三十六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收回《工傷證》并交至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一)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關系 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 續簽勞動合同 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5至30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工資: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統計結果,2009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37元。 2010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統計結果,2010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201元。 因受傷者的本人工資、各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地方法規規定各不同,故各地賠償標準也不一致。關于各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大家可以上網搜索查找或者到當地統計局咨詢。6、除以上賠償項目外, 工傷賠償項目 還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即通常所說的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7、本賠償標準只適用于北京市各區縣。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保留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 辦理退休手續 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 費。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關系 ,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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