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害行為和發生。這種加害行為并非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為,而是自然人所飼養的動物對自然人的加害行為。飼養的動物并無種類之分,包括人們通常飼養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獵奇或個人愛好等原因飼養的野獸、野禽。只要屬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為供給食物生存的動物,都應該是飼養的動物的范疇。在標準的掌握上,宜寬不宜嚴。依據這個標準,飼養的動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為目的的,也包括以觀賞為目的的。象家養動物、動物園中的動物,甚至現在處于半野生條件下的野生動物園中的動物,都應包括在這個范圍內。,(二)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個要素。一般情況下,這種損害事實應該是顯性的。比如肉體的傷害,財產的損失。特殊情況下的損害事實也可以是隱性的。,(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即損害事實是動物的加害行為造成的。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關系,又可以是間接因果關系。直接因果關系很好理解,也少有爭論。,具體說來,能夠引起野生動物致害責任的野生動物范圍,具體包括國家級保護的野生動物和省級保護的野生動物。從其生存狀態上來說,又可以具體分為以下幾類:,(一)生活在動物園中的野生動物;,(二)馬戲團或者其他馴養繁殖場所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三)原由某人飼養后又被放生或者逃逸并完全回歸自然狀態的野生動物;,(四)生活在自然保護區中的野生動物。而根據野生動物是否有特定的占有人或管理人,可將其致害責任性質分為侵權責任與國家補償責任。下面就這兩種責任作詳細論述。,侵權責任產生的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當野生動物由特定人占有及管理時,可參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來處理,這種情況主要包括生活在動物園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馬戲團、其他馴養繁殖場或者個人所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情況。當這一類野生動物致人損害之后,應由野生動物的占有人和管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幾個特征:,(一)以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為前提;,(二)以一方當事人(加害人)補償另一方當事人(受害人)的損害為主要目的;,(三)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協商。因為野生動物已經由人類所控制,那么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盡到看護照顧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可以適用我國《民法通則》關于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規定,由野生動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且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來歸責。,侵權民事責任指的是,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致害動物飼養、管理人的兩種免責事由:,(一)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二)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
法律客觀: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 第六十五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第六十六條 [非法狩獵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三)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野生動物也是地球生活的一員,也有權利進行生存下去,而且很多的野生動物都面臨了滅絕的情況,急劇減少也是家常便飯的事情,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
(三)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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