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管多少金額,法院都會立案,建議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一旦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2、勝訴之后,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資訊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民事權利是以維權為目的,立案要求與款項數額沒有直接關系,法理上推論是只要有侵權事實存在就應立案,比如有些民事權利而沒有金錢的給付義務,同樣在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
但是,在訴訟中是有法律成本的,一是當事人的成本,起訴須承擔訴訟費的基本起步費用,當事人須考慮是否得不償失;二是司法成本,即法律資源的占用,司法機關須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運用到需要法律調整的地方與物件。所以數額太少是不予立案的,這還未見統一規定,但有的地區內部掌握是1000元至3000元為立案基點。
民事案件立案金額多少都可以。
刑事案件根據涉嫌的罪名而定。
遇到經濟糾紛需要向法院起訴的事情,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多少金額的債權可以立案。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如果只是小量的欠款,建議以友好催討為主。如果為很小金額的債務打官司的話,在時間和精力等方面的耗費不成比例。
金額多少才可以立案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該是兩千,但各地可以在一定幅度內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六十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224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我個人認為你的事情不屬于此規定的經濟合同詐騙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如果你們被騙的人較多且金額較大的(2000-4000),公安機關應該立案!
欠債不還報案可以嗎
欠債不還屬于違約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不能報案處理。但對于違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無效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在網上被騙人民幣三千元以上,則達到了刑事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報警之后警察會立案調查
網上轉賬金額要達到多少才可以報警立案處理 首先得是被騙等屬于立案范圍的,自行轉賬錯誤,不屬于受理范圍
其次,金額達到立案標準,各地立案金額不一致,基本得兩三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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