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失蹤多少小時可以立案
失蹤24小時可以報警。
一般失蹤滿24小時為報案條件,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失蹤人員的人身存在安全危險,或者失蹤人員屬于未滿八周歲的少年兒童,或者屬于患有精神病、智障者等,均不受上述時間限制,均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報案隨時都可以,即使失蹤幾小時也可以報案,不過立案只有失蹤超過48小時才立案,立案是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的,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一)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三)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四)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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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為什么要24小時才能立案
一般成年人有管理自己安全的能力。24小時內失聯的,大多數幾天內也就聯系上了。警力有限,也不可能處理這種危險性很低的案件。
失蹤24小時后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失蹤人員的人身存在安全危險,或者失蹤人員屬于未滿十周歲的少年兒童,或者屬于患有精神病、智障者等,均不受上述時間限制,均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如果能證明人口失蹤之前發生了諸如搶劫,綁架等事件,公安機關也可立即立案。
人口失蹤沒有立案標準,由公安機關決定要不要立案,人口失蹤需要具備報案的條件如下:可以根據情況,向失蹤人戶籍所在地刑警隊報告失蹤人口或者在失蹤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后,根據所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一般情況立案只有失蹤超過24小時才立案。
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由上述可知,如果是符合上述情況的人口失蹤,可以馬上報警,并且公安機關會要立即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工作規定(試行)》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員:
(一)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
(二)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三)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四)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
(五)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六)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失蹤未滿24小時無法立案
法律主觀:
失蹤沒有達到24小時也能立案。具體包括: 1、有證據證明失蹤人的人身安全正在受到侵害。 2、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 拐賣婦女兒童 犯罪的意見》第8條第2項規定,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 刑事案件立案 ,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8、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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