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較輕的,一般按照漁業法進行罰款。情節嚴重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依照《漁業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炸魚、毒魚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擅自捕撈國家規定禁止捕撈的珍貴水生動物的,在內陸水域處五十元至五千元罰款,要海洋處五百元 至五萬元罰款; (二)敲古作業的,處一千元至五萬元 罰款; (三)未經批準使用魚鷹捕魚的,處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四)未經批準使用電力捕魚的,在內陸水域處二百元至一千元罰款,在海洋處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五)使用小于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的,處五十元至一千元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量刑標準如下:1、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2、單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量刑標準
1、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單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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