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考驗期因不遵守規定被撤銷緩刑的,執行了的一年多考驗期并不能抵消刑期,收監之后還是要執行刑期。如果是因為再犯新罪被撤銷緩刑的,還要加上新罪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會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院決定撤銷緩刑后,對犯罪人員收監執行原判決作出的刑罰,若在判決前犯罪人員被羈押的,其被羈押的期限可以相應地折抵刑罰。
折抵程度與刑罰對犯罪人員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相關,具體折抵期限為:判決處以管制刑的,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決處以的拘役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處以有期徒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若犯罪人員在判決前未羈押的,如只是被采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沒有或者基本沒有限制犯罪人員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不能折抵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法律分析:1、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對其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應列為前罪已執行的刑期,參考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與發現漏罪的“先并后減”的原則處理;2、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對其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應列為前罪已執行的刑期,但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未就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如何折抵刑期作出明確的規定,法律應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處理;3、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對其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因原判刑罰尚未開始執行,合并執行的刑期后,再將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予以折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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