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認真閱卷,捕捉疑點查閱案卷。 是了解案情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受賄罪辯護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認真細致。二、重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相對于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三、注重說服法官 說服是辯護律師的一項基本功。四、注重言詞證據審查 職務犯罪案件中間接證據多,直接證據少;言詞證據多,書證、物證少。各種間接證據又主要表現為言詞證據,言詞證據是職務犯罪行為能否成案的關鍵。
法律依據:《公訴人出庭行為規范》第三十四條 公訴意見已經闡明,但被告人(或其辯護人)仍重復公訴人已經答辯過的意見時,公訴人應向法庭說明:“審判長,被告人(或其辯護人)所提意見,公訴人已在上一輪的論辯中作出答辯,鑒于被告人(或其辯護人)沒有提出新的意見,公訴人不作重復答辯”。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七十五條?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可以調取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一)認為訊問活動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訊問活動違反法定程序或者翻供,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提出訊問筆錄內容不真實,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 (五)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 人民檢察院調取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公安機關未提供,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能排除有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的,相關供述不得作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依據。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負責偵查的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移送起訴時,應當將訊問錄音、錄像連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審查。
法律分析:一、主體要件的證據 主要是指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證據,包括公職人員的身份證據、任命書、委托的工作任務證據等。
二、利用職務之便的證據 公務人員工作的職權范圍、受賄行為與職務內在聯系的證據等。
三、主觀故意的證據 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四、受賄行為的直接證據,如受賄的時間、地點、數額、行賄人情況,因何種原因、何種目的行賄等,受賄證據就是證明以上事實存在的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比如受賄的金錢、商品等數量確定、清單;
2、書證,受賄賬簿等;
3、證人證言;
4、當事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錄音、錄像、手機通話記錄、短信、微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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