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也是地球生活的一員,也有權利進行生存下去,而且很多的野生動物都面臨了滅絕的情況,急劇減少也是家常便飯的事情,對此,我國法律規(guī)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法條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yǎng)繁殖的上述物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shù)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jié)嚴重”數(shù)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shù)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jié)特別嚴重”數(shù)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yǎng)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
(三)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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