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
1、被看押的人違反的法律不一樣。
2、拘留所關押的人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而受到拘留,或者是進行司法拘留的對象;看守所關押的人是被逮捕的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刑期或是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罪犯。
3、看守所的監管活動都由當地檢察院監督進行,拘留所的監管活動沒有法律規定由哪個部門監督。
4、看守所是刑事方面違法的關押場所,它具有的是保障性質的羈押場所;拘留所是對行政性質的處罰所針對的,是一個處罰的地方。
看守所與拘留所的區別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區別有:
1、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和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三個月以下的已決犯;
2、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3、拘留所設置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看守所設置依據《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
1、法律依據不同。
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而看守所設置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
2、性質界定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3、羈押對象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二、親屬被刑事羈押該如何應對?
在得知親屬被公安機關羈押后,應先搞清楚羈押性質,是治安拘留還是刑事拘留,是治安拘留的最長時間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的應搞清楚所涉嫌的罪名。公安機關在羈押后24小時內會出具書面通知給家屬,家屬不在身邊的非戶籍者,公安機關會將書面通知掛號寄往原籍地。
書面通知中會寫明羈押性質、涉嫌的罪名等內容,在搞清楚以上情況后,應盡可能的了解與案件有關的相關情況,并及時與專業人士(如律師或其它刑事法律界人士)聯系咨詢。
如對所犯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清楚且確實構成犯罪的(如打人致人重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則公安階段律師最多起到去看守所看望、安慰的作用,經濟條件一般的,在公安階段就不一定要聘請律師,可在檢察、法院階段再聘請律師,從辯護律師的角度來尋求從輕、減輕處罰。
對所犯案的事實不清楚的,可在公安階段聘請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所涉嫌的罪名,去看守所會見,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在了解了相關情況后再決定下一步方案。
對所涉及的基本事實清楚但不認為是犯罪的,應及時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如最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則不再有檢察、法院階段。如公安機關仍向檢察院移送起訴的,則在審查起訴(檢察)階段、審判階段(法院),律師在看了相關材料后,與檢察機關交換意見或在審判階段作無罪辯護。
一般看守所的犯人被判完之后在一個月之內就會送到監獄。如果家屬想看望的話,在送監獄的前幾天看守所會告訴家屬什么時候把人送走,在送走的時候可以探視, 判完之后也可以看但是必須的是有血緣關系的家屬才可以探視,到監獄后一般的人員主要符合探視條件都是可以探監的。
1、被看押的人違反的法律不一樣。
拘留所關押的一般是觸犯了行政方面的規定的人;看守所關押的大多是觸犯刑法的人,如經歷過犯罪的人、犯罪嫌疑人,還有就是刑期不滿一年的人。
2、拘留所關押的人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而受到拘留,或者是法院決定應該進行司法拘留的對象;看守所關押的人是根據法律規定被逮捕的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刑期或是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罪犯。
3、看守所的監管活動都由當地檢察院監督進行,管理的依據是根據刑事方面的規定來進行;拘留所的監管活動沒有法律規定由哪個部門監督,所依據的是治安管理方面的條例來進行。
4、看守所是刑事方面違法的關押場所,并且是為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設立的,它具有的是保障性質的羈押場所;但拘留所是對行政性質的處罰所針對的,是一個處罰的地方,所以它具有懲罰的關押場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2、性質界定不同。3、羈押對象不同。4、法律監督不同。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是個中轉站,法院審判、定刑之前,犯人所暫時關押的地方。正常情況下,有個法定期限,被拘押者在看守所只做短暫停留———要么很快釋放,要么很快判刑轉往監獄服刑了。 看守所是各級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設立的臨時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 它的職責是擔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教育工作,并執行剩余刑期不滿一年的罪犯的刑罰,和執行被判處拘役罪犯的刑罰。 它的主管機關是相應的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在看守所均設有派駐機構,專門進行法律監督。
拘留所是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置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 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拘留所最多只能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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