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間諜法第25條所稱專用間諜器材是指
法律主觀:
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返喊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梁鏈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五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漏渣野》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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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專用竊聽器罪一般判幾年
非法生產專用竊聽器材罪既遂的判處刑期分別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生產專用竊聽器材,構成犯罪的,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行為人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該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專用間諜器材由什么部門規定
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根據查詢華律網顯示,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面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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