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不足的案子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其公安機關是可以以“證據不足”結束偵查終結,并以“證據不足”,無法結案進行結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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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可以逮捕嗎
警方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逮捕行為,否則逮捕行為就屬于非法行為并存在法律風險。
在執法過程中,警方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但是,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警方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逮捕行為,否則逮捕行為就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行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法律上規定了逮捕的條件和程序,其中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要求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逮捕。證據不足時,警方就不能進行逮捕行為,因為這樣會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警方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進行了逮捕行為,那么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非法逮捕申訴,要求撤銷非法逮捕行為、賠償損失等。當然,在立案偵查階段,警方可以進行詢問、調查等措施來獲取更多的證據,以進一步確定嫌疑人是否需要被逮捕。但是,在逮捕之前,警方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一行動。
如果警方非法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警方非法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非法逮捕的申訴,要求撤銷非法逮捕行為、賠償損失等。如果犯罪嫌疑人受到了刑事拘留或者其他刑事制裁,也可以向國家賠償機構申請賠償。
證據不足時,警方不能進行逮捕行為,否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如果警方非法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公民,我們應該牢記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要遵紀守法、遵守社會規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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