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可以減刑多少
自首一般自首減刑幅度是:
1、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2、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一、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條件減刑的限制有哪些
重大刑事罪犯減刑條件為: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
假釋的適用條件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減刑的限制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二、監獄里的五年有期徒刑的減刑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三、15年減刑最多能減多少年
減刑雖有總量限制,但每次減刑還應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幅度內,避免一次減刑幅度過大。減刑的幅度應當根據不同的刑種和刑期加以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對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幅度為:如果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突出的或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投案自首可以減刑多少
減刑多少要看法院決定,法律沒有固定標準說自首可以減刑多少年的說法。但是自首屬于法定減刑的情形,是可以減,具體由法官裁量。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能夠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能夠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夠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自首可以減刑的情況具體如下: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9、被告人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在決定對被告人的具體處罰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0、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自首的分類
1、一般自首
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動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條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須以各種方式向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2、特別自首
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特別自首的主體只能是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別自首必須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由上可知,犯罪分子在案發后選擇投案自首的話通常來說都會得到一定的從輕處罰,如果犯罪造成的后果比較輕的,可能還會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減刑一般提前多久告知家屬
不需要通知家屬,監獄沒有這方面的法定義務。一般都是服刑人員自己用書信或者親情電話之類的方式自己通知的。一般出獄之前一個月,開始不理發,出獄前三天,不參加勞動。如果是減刑釋放,事先監獄也不清楚,要等到法院裁定下來才知道。如果服刑人員屬于未成年人,監獄應當通知其家人按時來接人。如果服刑人員屬于老弱病殘的、且無人照顧的,監獄還應當與當地司法部門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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