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罪最多判刑多久
對于社會公共秩序,公民應當遵守與維護,如果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行為的,可能構成犯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那么,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罪最多判刑多久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罪最多判刑多久 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罪最多判刑七年。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界限 兩者在表現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擾亂了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兩者的主要區別是情節是否嚴重,是否使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如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由于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對涉及群眾利益的事處理不當或者工作上的缺點失誤,以致引起群眾鬧事、鬧學潮或罷工等,要進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加以區別,對于借學潮、罷工之機,故意歪曲黨的方針政策,煽動群眾,提出無理要求,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符合本條規定的,則構成本罪。 (二)本罪同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1)前者侵害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后者侵害的對象是特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2)前者是聚眾進行;后者可以是單個人進行。 (3)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脅的方法。 (三)本罪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行為原本屬于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的一種,本法鑒于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對于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性,將其單獨規定為一罪。兩罪的犯罪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顒又刃颉>郾姏_擊國家機關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兩罪的犯罪對象不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以外的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本罪與上述兩罪的主體、客觀方面均十分相似,主要區別在于上述兩罪發生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破壞的是公共場所的秩序;本罪發生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破壞的是這些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科研秩序。上述兩罪行為人必須同時具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情節,本罪毋須具有,實踐中往往由于有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在地本身處于或靠近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公園等公共場所,所以行為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時會造成公共場所秩序遭到破壞、交通秩序遭到破壞的后果;也可能在行為人聚眾實施上述兩罪時導致這些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目的著手加以區別。一般來說,本罪行為人目的是直接針對特定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而上述兩罪行為人并不以擾亂特定單位工作秩序為目的,對于前一種情形應以本罪論處,造成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混亂的后果應作為衡量情節是否嚴重的因索之一。對于后一種情形,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構成間接故意、客觀上造成嚴重損失的,應按吸收犯處理,以本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對致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主觀上屬于過失的,不構成本罪,但應將這一危害后果作為量刑時的考慮因索。
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量刑
法律主觀:
一、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怎么量刑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量刑為:此罪一般對首要分子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其他分子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立案標準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者,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以上條款可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應包含兩大條件。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由以上條款可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一)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于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后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三、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構成要件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構成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只有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擾亂活動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才構成本罪。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出現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情況應該予以立案。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抹黑國家機關單位是什么罪
屬于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犯本罪的首要分子一般會被判處三至七年之間的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一、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3、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
二、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刑法的量刑標準
1、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所謂聚眾沖擊是指在首要分子糾集下,多人強行沖闖國家機關門禁;包圍國家機關駐地;用石塊、雜物投擲、襲擊等。
三、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
1、行為對象有所不同,本罪的對象限于國家機關,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對象還包括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
2、行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是聚眾沖擊;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聚眾擾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推薦:
刑事開庭家屬旁聽(刑事案件開庭家人可以參加嗎)
刑事訴訟如何抗訴(刑事訴訟再審抗訴的程序是什么)
刑事自訴案勝數率(刑事自訴成功率大么)
簽刑事和解協議書(和解協議書)
刑事犯罪偵辦流程(派出所刑事案件辦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