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量刑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量刑一、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量刑
1、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量刑,具體是: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國家的一項寶貴自然資源,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以至政治價值。因此,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予以重點保護。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瀕臨滅絕的危險,嚴重侵犯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為3類: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購買野生動物制品有什么處罰
購買野生動物屬于犯法的行為:
1、如果是販賣一般的野生動物(不受國家保護)會受到行政方面的處罰;
2、如果是販賣國家重點保護對象、瀕臨滅絕、十分稀有的品種的野生動物,并且違反法律規定,在國家明令禁止的地方與時間進行狩獵,破壞稀有的野生動物,行為十分惡劣的,會被法院判定5年以下的刑期、拘役或者繳納相對應的罰款;
3、販賣野生動物有“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兩種情況。非法打獵抓捕稀有的野生動物、殘忍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動物、甚至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允許擅自用錢去購買稀有,珍貴的野生動物。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公布。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調整并公布。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后制定、調整并公布;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收購,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金錢作價,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運輸,是指未經批準,私自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所謂出售,是指未經批準,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至于是否已實際獲得利益,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其中一種行為,還是同時實施數種行為,均可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主體;
4、主觀要件,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實踐中,由于一些非專業人員對野生動物領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對何種動物為野生動物的認識不夠,也因此對該種動物制品缺乏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自己認為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實上確實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論處。
綜上所述,野生動物屬于比較稀少的物品,這些動物已成為重點的保護對象,如果有人私自的購買或者是非法的買賣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刑法,對于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也會結合動物的價值來判決,這樣才能讓違法者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專用標識的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第四十四條
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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