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砍濫伐多少方立案
濫伐林木罪的立案起點為濫伐林木十到二十立方米。
【法律分析】
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一)盜伐林木案: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至200株;盜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株至2000株,為重大案件立案起點;盜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株至10000株,為特別重大案件立案起點。(二)濫伐林木案: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濫伐林木罪立案標準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的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反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或個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這是破壞國家林業資源的一種犯罪行為,對國民經濟的發展以及自然生態平衡,具有嚴重的危害性。比如:在施工時,未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施工現場的林木肆意砍伐。
濫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濫伐林木罪的立案起點為10至20立方米或 幼樹500至1000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濫伐林木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 刑事案件管轄 及 立案 標準》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 濫伐林木罪 認定 區分本罪與 盜伐林木罪 的界限。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 法規 ,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取得采伐證為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采伐證規定任意采伐的行為;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秘密采伐的行為。但是,由于 森林法 施行之后,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 不經主管部門批準而采伐本單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所以,現在以林木的歸屬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為通說。濫伐林木罪采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采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實行天然林全面保護制度,嚴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強天然林管護能力建設,保護和修復天然林資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態功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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