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對逃避追繳欠稅罪的量刑標準是:一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客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稅罪、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并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必須有欠稅的事實。欠稅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為人不欠稅,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單位或個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稅款的行為。在認定行為是否“欠稅”時,必須查明其欠稅行為是否已過法定期限,只有超過了法定的納稅期限,其欠稅行為才是逃避追繳欠稅罪所要求的“欠稅”事實。至于具體的法定期限,各個稅種規定不盡一致,應依據具體的稅收法規來確定。在考慮欠稅事實的時候,必須考慮到欠稅的原因,是行為人財力不支、資金短缺、還是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拖欠。如系前者,《稅收征管法》第20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近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說明因合法理由欠稅是允許的。所以,逃避追繳欠稅顯然是指第二種情況,即故意拖欠。 2、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為。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法律規定、逃避行為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戶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欠稅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本罪。此處必須明確,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要與“欠稅”行為存在著必然因果聯系。即“逃避”就是為了“欠稅”。至于孰先孰后,并不十分重要。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在法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以后,也就是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欠稅”條件以后;有的行為是先轉移資產,而后欠稅,這兩種情況都不影響本罪成立。如在納稅期內就能及時確認行為人轉移、隱匿財產,企圖逃避欠稅,如何處理呢?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部門可令行為人提供納稅擔保;如其拒絕,可對其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3、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稅收實踐中的欠稅是時常發生的,對于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欠稅者、依據《稅收征管法》第27條,稅務機關可采取強制措施,如通過銀行從其帳戶上扣繳稅款,或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抵繳稅款。所以,只要欠稅人擁有相當數量的資金和財產,所欠稅款是可以追繳的;但如行為人將資金和財產轉移、隱匿,所欠稅款就難以追繳,給國家造成損失。所以逃避追繳欠稅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欠稅無法追繳”的事實,才能成立該罪既遂,如果行為人盡管采取了逃避的行為,但其轉移或隱鍍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稅務機關追回,彌補了稅款,則構成本罪未遂形態。 4、無法追繳的人稅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一萬元,即便具備前述要素,也不構成犯罪,這里的數額指稅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稅數額,亦即國家稅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為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為人的實際欠稅數額。這三個數額有時是同一的,有時是不同一的,必須準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稅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稅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 上述四個要素是相互統一的,對于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成立來說,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與偷稅、抗稅和一般欠稅行為相區別的關鍵。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納稅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每一種實體稅收法律、法規都對該稅種的納稅人范圍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稅種不同,納稅人范圍各不相同。例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而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消費稅的納稅人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罪的,實行兩罰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理解為妨礙追繳欠稅單位中對該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參與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為其對欠款應納稅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為行為人為達到最終逃避納稅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至于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使職工能多發獎金,有的是為了使本單位扭虧為盈或擴大再生產,也有的是為了謀取個人私利,但動機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一、財產犯罪既遂,未遂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財產犯罪既遂,未遂的判斷標準是考慮被害人對于財物的控制權的范圍,如果說已經控制了財物的話,就是屬于犯罪既遂。準確認定盜竊的既遂與未遂,主要應考慮被害人對財物的控制權范圍:
考慮被害人對財物的控制權范圍是從空間范圍上劃定一個界線,將財物竊離物主的控制范圍的,應為既遂,否則為未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犯罪既遂的分類都有哪些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既遂的類型包括四種,即行為犯、舉動犯、結果犯和危險犯。
1、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區分標志。
2、舉動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已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
4、危險犯,指危害行為和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險狀態共同構成犯罪客觀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犯罪既遂是指一種犯罪形態,除此之外還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意味著已經完成了犯罪行為,因此就可能造成嚴重損害或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對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就應當根據構成的罪名量刑標準,區別不同的情節作出處罰。
在當代的中國,財產方面的一些犯罪行為有沒有達到犯罪的既遂,還是屬于一種犯罪未遂的狀態,應當嚴格的按照相關的人員對于犯罪的控制范圍來進行判斷的,如果說已經達到了控制財產的范疇的話,就是屬于犯罪既遂的狀態。最終處罰相對于犯罪位置肯定是比較嚴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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