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破壞交通設施罪構成條件是: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2、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3、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4、主觀上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哪些條件會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哪些條件會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這是本罪區(qū)別于其他過失犯罪的顯著特征。過失損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不僅使交通設施本身價值遭受損失甚至報廢,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安全運行,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傾覆、毀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帶來巨大損失。因此,理應運用刑法武器懲治此種犯罪行為。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犯罪對象是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對象,即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交通設施。而且,這些交通設施必須是處于正在使用中。因為只有過失損壞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造成嚴重后果。也就是說,如果行為過失損壞的交通設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產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則不成立本罪??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損壞上述交通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后果的過失行為。這是本罪同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qū)別所在。(1)行為人必須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是發(fā)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為人缺乏謹慎所致。如火車通過鐵路道口不慎將路旁放置的廢鋼掛帶在路軌上,造成列車顛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設備的人員,在操作中違反規(guī)章制度,以致過失破壞交通設備,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引起嚴重后果的,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2)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即造成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果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嚴重,不構成本罪。(3)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同嚴重后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嚴重后果不是由于行為人過失行為所引起,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己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嚴重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過失破壞交通設施罪立案標準: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法規(guī),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tǒng)的安全規(guī)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規(guī)則》、《機動車管理辦法》、《內河避碰規(guī)則》、《航海避碰規(guī)則》、《渡口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違反上述規(guī)則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guī)程,玩忽職守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或者違章行駛等。例如,公路違章的有: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行駛、酒后開車;航運違章的有:船只強行橫越,不按避讓規(guī)章避讓,超速搶檔,在有礙航行處錨泊或???;航空違章的有:違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飛,偏離飛行航線,無故不與地面聯絡,等等。上述違章行為的種種表現形式,可以歸納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違章,就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而且在時間上存在先行后續(xù)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fā)生在從始發(fā)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從空間上說,必須發(fā)生在鐵路、公路、城鎮(zhèn)道路、和空中航道上;從時間上說,必須發(fā)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中。如果不是發(fā)生在上述空間、時間中,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筑工地、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院落內作業(yè),或者進行其他非交通運輸活動,如檢修、沖洗車輛等,一般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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