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騷擾違法嗎
語言騷擾違法嗎,生活中有些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但并不是一種具有特別構成要素的侵權行為,以下分享語言騷擾違法嗎?
語言騷擾違法嗎1可能會犯法。言語騷擾不算犯罪,但是可能會受到治安處罰。言語騷擾他人的可能會被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語言騷擾違法嗎2一、沒有證據【性】騷擾能立案嗎
沒有證據的不會立案。對于報案人以刑事案件報案的,但不能提供任何的證據或是提供了相應的線索無法查實的,偵查機關則不會以刑事案件立案。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事實條件;(二)法律條件。
二、生命權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優先性
面對利益沖突法律必須作出優先劣后的選擇,當生命權與其他法益沖突時,生命權應具有優先性,這種優先性在規范上表現為:
1、生命防衛權
現代法中,為保全生命權,自然人有權緊急避險、正當防衛,即便由此對他人的財產權、生命權以外的人身權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構成免責事由;行為人甚至對危及生命權的不法侵害享有無限防衛權,在緊急情況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衛措施。對此,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有明文規定。
2、是不可克減的權利
生命權屬于不可克減的權利,即使為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在緊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3、受害人同意無效
為維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一私法的根本原則,在侵權法中,受害人同意一般可成為阻卻違法事由,可免除行為人的責任。然而,以生命權為客體的受害人同意通常不產生法律效力。
4、并非絕對優先
生命權具有優先性并不意味著生命權是優先于任何法益的絕對優先權。在公眾道德觀中,生命權并非絕對優位,所謂"寧為玉碎,不為瓦全"也一直為人們津津樂道。在法律上,生命權也絕非在任何情況下均優位于所有其他權利,例如,國家可在刑法上設置死刑,依法剝奪生命權。應該特別指出的`是,由于自然人的生命處于同樣等級,不同的生命權之間也不具備優先性。
首先,生命價值不存在質的差別。為保全自身生命權而侵害他人生命權的行為不具備免責效力,法律不承認為保護自身的生命權而犧牲他人的生命權的行為的合法性,即便在緊急狀態下也不例外。其次,生命價值無法在量上比較,即不得根據自然人生命的數量進行權衡,不能說為了挽救多數人的生命,少數人負有犧牲生命的義務。
最后,數人陷入共同生命危險中,客觀上已無法確保全體的共同生存,而任何一位或數位的犧牲可能導致其他人的存活。此時,并無理性標準確定危險共同體中的某人存在犧牲義務,無論在倫理、法律上均存在選擇難題。
(二)違法性
1、自殺的違法性
自殺完全可屬于當事人真實意愿之結果,但此時的受害人同意違反了公序良俗而無效.對自己的生命的侵犯同時意味著是反對公眾法益時,同意的效力就被排除。"自殺秀"具有雙重違法性:其以自殺為手段是違法的;其將自殺與某種目的相關聯并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屬于擾亂社會秩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這表明生命權絕非完全意義上的支配權;自殺也屬違法行為,只不過這種違法行為尤其是自殺已遂的情形已無法或無必要追究責任。例外的情形是,戰場上奮不顧身殺敵而英勇獻身、為履行消防職責沖入火場殉職等行為因為完全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而不具有違法性。
2、約定自殺的違法性
約定自殺不同于參與自殺,是履行約定義務的自殺行為。現實中表現為:其一,殉情自殺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為情自殺,這種約定因以相互處分生命權而無效。如果其中存在幫助自殺行為,則幫助行為也具備違法性,幫助自殺行為可構成殺人罪。其二,緊急避險中的約定自殺。
例如,A、B、C三人在洞穴探險中,地基崩潰,入口堵塞。挖開洞穴需20天,但三人所帶糧食只夠生活10天。于是A提出,三人進行抽簽決定輸贏,二位贏者殺死輸者以其肉維持生命。A 由于抽簽失敗而被殺。這種抽簽定生死的協議(可屬于射幸合同)也應無效。
3、參與自殺行為的違法性
參與自殺行為指自殺人本身確有自殺意思,但卻是在他人的積極行為幫助下實現了自殺結果,表現為教唆自殺、幫助自殺、囑托殺人、同意殺人等情形。自殺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參與自殺行為的違法性則表現為助成違法行為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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