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資金清退的規定
法律分析: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六方面:一是,非法集資資金余額;二是,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三是,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四是,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五是,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六是,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法律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二十一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二)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電子數據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予以封存;
(四)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
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不得拒絕、阻礙。
非法集資受害人的錢能要回來嗎
非法集資受害人的錢還能要回來,如果非法集資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會組織清退,清退階段會把剩余的全部錢款返還給集資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非法集資受害人可以申請賠償。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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