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他人物品不歸還屬于什么行為
撿到東西不歸還屬于侵占他人財產的違法行為,而且這種行為會構成不當得利。
如果撿到他人東西的數額較大,拾得物的所有人來索要,撿到東西的人拒不歸還的,還會構成侵占罪。
不歸還拾得物屬于不當得利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得利人負有將得利物返還給受損失的人,同時受損失的人也有請求得利人返還原物的權利。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應屬不當得利。此外,我國刑法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處罰。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財物,應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訴訟。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撿拾物的情節,不應作侵占罪對待,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能以刑法懲戒,其行為只能由民事法律規范予以調整。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遺失物被他人拾得屬于侵占罪嗎
一、遺失物被他人拾得屬于侵占罪嗎
1、遺失物被他人拾得屬于侵占罪。拾到遺失物的話應當及時返還給權利人。如果在管理遺失物的過程中發生了一定的費用,可以請求權利人進行相關費用的承擔,如果拾到遺失物一直不歸還失主的話,很有可能會構成侵占罪。對于構成侵占罪則需要根據遺失物的價值來進行判定,如果說較大的情形下還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拾得遺失物怎么處理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愿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占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撿到東西不歸還屬于違法嗎
撿到東西不歸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拾得人不歸還遺失物的,不屬于犯罪的行為;
2、屬于違法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權利人可以要求拾得者歸還,如果不歸還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歸來;
3、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遺失物和遺忘物有什么區別
1、遺失物占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后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說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說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于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占遺失物與侵占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
3、從占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為“占有—無人占有”模式,而遺忘物采取“占有—占有”模式。遺忘物物主的遺忘行為造成場所管理人對遺忘物自動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發現并拾取遺忘物;
4、從法律效果上,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
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如何處罰
1、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拾得遺失物品拒不歸還的,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有可能構成侵占罪,追究刑事責任;
2、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撿到失物不歸還犯法嗎
撿拾他人遺忘物,拒絕歸還的,屬于侵占行為;:撿到東西不歸還是犯法的,如果數額較大,還有可能構成侵占罪,一般數額達到三千元以上涉嫌侵占罪。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公安局不予立案。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一、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托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托管的財物,如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托、寄托、運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為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系代為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于本罪的代為保管。行為人如果將財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貪污罪或職務侵占罪。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于非法。其一般應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二、與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于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并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4、刑事訴訟不同。貪污罪是公訴案件。侵占罪是自訴案件。
三、這三種罪在主體上相同,主觀上也出于故意,但區別在于:
1.客體不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職務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股東的財產所有權和公司、企業法人的財產利益;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資金的管理、使用權。
2.客觀方面不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實施的是索取或收受財物的行為;職務侵占罪實施的是侵占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挪用資金罪實施的是挪用本公司、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自己從中謀利的行為。
3.三罪雖都出于故意,但其內容和目的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相關推薦:
刑事偵查管轄爭議(公安機關管轄權的規定)
法人有刑事責任嗎(法人代表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證人證言刑事作假(刑法306條詳細內容)
刑事罰款什么意思(給予刑事處罰是什么意思)
刑事證據規則內容(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