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構成要件如下:(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濫伐林木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而有意實施濫伐行為。(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四)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人在林區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活動的蔓延、發展。對這種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運輸。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為必須是在林區。行為人在非林區收購林木的,無論該林木是否為盜伐、濫伐的林木,均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購的數量較大的,屢教不改的;對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進行阻撓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 (三)主體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運輸的對象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購、運輸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犯盜伐林木罪的,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立案標準:“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樹100-250株;濫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樹500-120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樹50-125株;濫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樹250-600株,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
第二條、關于如何認定盜伐、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問題“情節嚴重”是刑法規定盜伐、濫伐林木罪構成的必要條件。數量較大是“情節嚴重”的重要內容。“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樹100-250株;濫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樹500-120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樹50-125株;濫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樹250-600株,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林木數量,一般應以立木材積計算。超計劃采伐而構成濫伐的林木數量,應根據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