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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羈押期限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臨時羈押的法律規定期限是多久)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6-28 20:49:33

臨時羈押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幾天

法律分析:對于人犯的人身自由受到剝奪,但這種羈押畢竟不是刑罰。對于人犯拘留期間的羈押期限最長為11天。拘留后的24小時內對人犯進行第一次訊問。認為需要對人犯加以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公安部關于臨時羈押的規定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是為了規范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工作,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拘留、逮捕后的羈押期限的規定,對于符合延長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條件的,或者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須在羈押期限屆滿前及時辦理完審批手續。
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防止因超期羈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一)拘留后的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以日計算,執行拘留后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二)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以月計算,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個月的對應日止為一個月;沒有對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羈押期限。精神病鑒定期限自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之日起至收到鑒定結論后決定恢復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之日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拘留、逮捕后的羈押期限的規定,對于符合延長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條件的,或者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須在羈押期限屆滿前及時辦理完審批手續。

異地臨時羈押最長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異地臨時羈押最長不超過七個半月。被告人在刑事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案件的,可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于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對于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一個半月。二審法院對于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由案件進程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臨時羈押可以羈押多久

分為下列情況: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37天)
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1、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準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2、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3、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法定情形,經法定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法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四)審判期限(最長羈押期限5個月 10天)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
5、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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