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他人可能怎么判
一、誣告陷害他人可能怎么判 1、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 誣告陷害罪 的,將會受到從重處罰。 3、如果誣告陷害行為導致他人被錯判 死刑 的,應以誣告陷害罪與 故意殺人罪 中以最重的刑罰進行處罰。 例如:因為行為人的誣告陷害行為導致一人被錯判死刑,如果行為人的誣告陷害行為成立的誣告陷害罪僅適用判處5年有期徒刑,而他所觸犯的故意殺人罪按照法律條文僅適用判處7年有期徒刑,那么對行為人的處罰就是故意殺人罪7年有期徒刑。 注意:如果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就不能適用誣告陷害罪的處罰規定。 二、不成立誣告陷害罪的幾種情形: 1、虛告自己犯罪的; 2、虛告虛無人的,不成立本罪,但告發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就成立本罪; 3、在公安、司法機關調查取證時,作虛假陳述的; 4、行為人雖然具有誣告陷害的故意,但所告發的事實偶然符合客觀事實的; 5、虛假告發他人違反《 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 6、僅向司法機關聲稱"某人是罪犯"或者向110報警稱"某地有人犯罪"的。 三、誣告陷害罪與 誹謗罪 的區別 誣告陷害罪和誹謗罪在客觀上都有捏造事實的行為,主觀上都是故意,有相似之處,在處理的時候容易混淆。但二者有區別:捏造的事實性質不同。 誣告陷害罪捏造的事實必須是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犯罪事實,誹謗罪沒有這個要求。所以說,如果行為人捏造了意圖使他人的人格或名譽受損的事實并散布、傳播,但這些事實不足以追究他人的刑事責任,只使道德范圍的,就不構成誣告陷害罪,構成誹謗罪。 誣告陷害罪必須要求行為人將捏造的他人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告發,誹謗罪只要求散布、傳播就可以了。所以說,在報刊、書籍、媒體、互聯網等公開場合捏造事實并散布、傳播意圖使他人人格和名譽受損的事實,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捏造他人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告發,情節嚴重的構成誣告陷害罪,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 刑法 》 第 二百五十四條 【 報復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 申訴 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 誣告陷害他人 的行為,只有在符合規定的情況時,才有可能對行為人進行判刑,如果僅僅屬于一般的違法行為的話,則給予的是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尚不構成 刑事犯罪 ,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打擊報復罪立案標準
打擊報復罪立案標準一、打擊報復罪立案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中沒有打擊報復罪,與此相對應的犯罪有誣告陷害罪、報復陷害罪、打擊報復證人罪。誣告陷害罪立案標準,分別是:
(1)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告發的;
(2)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告發,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條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報復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兩種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區別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誣告陷害罪的主體則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報復陷害罪的目的是打擊報復陷害他人而誣告陷害罪的目的則是意圖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報復陷害罪必須是基于職務,濫用職權或假公濟私,誣告陷害罪則不要求必須利用職權;
4、陷害的對象不同。報復陷害罪只限于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而誣告陷害罪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眾。
故意誣陷罪怎么判刑
故意誣陷,意圖是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涉嫌誣告陷害罪,如果是指捏造并散布不存在的事實,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就構成誹謗罪。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按照有關規定,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 二是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三是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誣告陷害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這里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陷手段惡劣、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等。只要誣告陷害的行為符合以上條件,不論誣陷人動機如何,也不論被誣陷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都不影響本罪成立。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
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并且向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告發。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捏造的事實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如果捏造的事實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則不構成本罪;
(2)不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且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了告發;
(3)誣告陷害的行為必須是明確的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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