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水罪刑事責任年齡
法律分析: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決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規定,實施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也構成決水罪。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決水罪的責任年齡為16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決水罪的構成
1、對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說,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沒有具體規定。就像放火一樣,決水也是一種危險的犯罪方法。俗話說水火無情,一旦水利設施被破壞,水勢失控,無數良田可能瞬間被淹,大量財物付諸東流,甚至不具體的大多數人溺死于非命。因此,決水罪一直是嚴厲打擊的重點犯罪之一。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這是決水罪區別于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標志。所謂決水,是指水流溢出、泛濫的行為。決水行為不僅可以表現為積極行為,如炸壩、堵塞水道、破壞閘門、破壞防水設備等。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比如洪水來了,水庫管理人員不及時打開泄洪閘門,或者不關閉防水堤的閘門。不作為構成決水犯罪的,行為人必須承擔特定的作為義務,并有能力履行這一特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行為人實施的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應該以決水罪論處;如果只是為了個人利益或者局部利益,擅自開閘放水、挖渠引水,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應該用決水罪論處。決水的手段很多種,如果使用各種手段或者機械挖掘,不應該使用各種方法破壞。實踐中發生的破壞大壩決水的案件,本質上是利用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依靠爆破的力量損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因此仍然是決水罪,而不是爆炸罪。決水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才能構成決水罪。如果決水行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農民為爭水澆地,擅自打開渠道放水,造成渠道溢出,危害不大的,不宜決水。鑒于決水罪的嚴重危害性,刑法規定,只要實施決水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嚴重傷害、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也構成決水罪。3、主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根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14歲以下不滿16歲的人,犯決水罪不承擔刑事責任。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知道決水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者讓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實施決水罪的動機可能有很多,比如泄憤報復,嫁給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68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決水罪的四要件
決水罪的四要件構成決水罪的法定要件是:行為人必須實施引起水災的行為,即改變水勢,使之泛濫成災的行為;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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