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員調包茅臺是哪家酒店的?
8月2日,深圳福田警方打掉一個將顧客茅臺酒掉包的犯罪團伙,刑事拘留嫌疑人7名,串并案件50余宗,涉案金額10余萬元。嫌疑人利用酒店服務員身份之便,互相掩護配合,趁顧客微醺時將茅臺酒掉包,因手法隱蔽,顧客很難發覺。
6月13日12時許,福田轄區某酒店的工作人員馬女士到福田公安分局景田派出所報警稱,6月3日中午,有5名顧客帶了兩瓶茅臺酒在其酒店吃飯,喝完一瓶后,發現另外一瓶價值2098元人民幣的茅臺酒被人掉包,最后酒店向顧客賠償,酒店報案希望警方能將掉包之人繩之以法。
接警后,景田派出所辦案民警迅速趕到該酒店開展偵查,經過調取視頻監控和走訪調查,發現酒店服務員肖某涉嫌掉包顧客茅臺酒。6月13日下午,民警在酒店宿舍將嫌疑男子肖某抓獲,并在現場繳獲用來掉包真茅臺的“假酒”一瓶。
經查,嫌疑人肖某(男,34歲,湖北人)于今年4月應聘到該酒店上班,據其交代,其在酒店做服務員期間,有一名上家鄧某曾找過他,鄧某稱自己有假“茅臺酒”,有客人帶茅臺酒來酒店吃飯時,可以掉包獲利,肖某覺得有利可圖,于是伙同酒店另外5名服務員悄悄玩起了偷梁換柱的把戲。
由于該案性質惡劣、涉及嫌疑人多,景田派出所迅速成立專案組,經深入調查發現,上家鄧某會在約定地點將假“茅臺酒”交給肖某,由肖某帶回酒店藏好,另外5名服務員負責尋找目標。當有顧客帶來真茅臺酒時,包間服務員會通知肖某,肖某將假“茅臺酒”拿到酒店備餐間悄悄換走真茅臺。一般情況下,嫌疑人會選擇帶有兩瓶茅臺酒的客人為目標,在客人喝完第一瓶真茅臺酒后,感覺客人微醉時,服務員便會將第二瓶用假茅臺酒換上。
一瓶價值2000元左右的真茅臺酒,被服務員以1000元到1300元的價格(以茅臺酒年份計算價格)賣給上家鄧某,“假茅臺酒”則是由低價酒調配而成,成本一瓶才幾十元,服務員獲利后再進行分贓。
6月15日,專案組民警經過多日蹲守摸排,在該酒店及酒店宿舍內將另外5名涉嫌掉包茅臺酒的嫌疑人抓獲。6月26日,又將涉嫌售賣假“茅臺酒”的上家鄧某抓獲,共繳獲60余瓶假“茅臺酒”。
經過多日奮戰,景田派出所將這一個長期在轄區酒店掉包真茅臺酒的盜竊、銷贓團伙打掉。目前,已依法將7名涉案嫌疑人刑事拘留,串并案件50余宗,涉案金額10余萬元。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服務員調包顧客茅臺涉嫌什么犯罪
近日,福田警方打掉一個掉包顧客茅臺酒的犯罪團伙, 刑事拘留 嫌疑人7名,串并案件50余宗,涉案金額十余萬元。嫌疑人利用酒店服務員身份之便,互相掩護配合,趁顧客微醺時將茅臺酒掉包。因手法隱蔽,顧客很難發覺。 那么服務員調包茅臺酒的行為可能涉嫌什么犯罪? 首先分析下服務員的行為,服務員利用顧客微醺時將茅臺酒掉包成其他品牌酒,顧客因為意識不清醒而直接喝了被掉包的酒,卻沒有察覺自己喝的是其他品牌的低價酒,服務員便以此來獲取其中的差價。沒有察覺而直接喝了被掉包的酒,相當于顧客將茅臺酒與其他品牌酒的差價“交付”給了服務員,但是顧客卻不自知。 這種行為可能涉嫌 盜竊罪 與 詐騙罪 。 盜竊罪從法律中對盜竊罪的定義規定來看,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同時在竊取他人財物的時候,需要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或者具有一定的犯罪情節。 詐騙罪從法律對盜竊罪的定義規定來看,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然后利用欺騙的手段,使受騙人基于受騙而含有一定自愿性地交出財物給行為人。 處分財產要素是區分詐騙與 盜竊 的關鍵。 服務員利用處于微醺的狀態,服務員將茅臺酒掉包成其他品牌的酒,顧客沒有察覺而直接喝了被掉包的酒,相當于顧客將茅臺酒與其他品牌酒的差價“交付”給了服務員,但是顧客卻不自知,這其實就是一種處分財產的行為, 但是這里存在一個問題,服務員將其他品牌的酒用茅臺酒外裝殼包裝上,然后利用顧客不清醒的狀態時送上去,顧客以為自己喝的是與包裝殼無異的茅臺酒,但實際喝的其他品牌的酒。這就相當于在A商品中包裝塞入B商品的,然后顧客誤認為包裝的B商品與A商品相同,然后不自覺地把其中的差價“交付”給了服務員。這里存在一個學理爭議,如果認可A商品與B商品整體性處分的,成立詐騙罪;如果不認可A商品與B商品整體性處分的,成立盜竊罪。 在本次案件中服務員利用顧客微醺的狀態,將其他品牌的酒裝入茅臺酒中掉包,顧客因為意識不清醒而沒有察覺,相當于顧客將茅臺酒與其他品牌酒的差價“交付”給了服務員。如果認可整體性處分原則的話,即將其他品牌酒與茅臺酒看做一個整體,服務員的行為可能就涉嫌詐騙罪。如果不認可整體處分原則的話,即不將其他品牌酒與茅臺酒看做一個整體,那么服務員的行為可能就涉嫌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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