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緩刑是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否則,就會被宣告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2.《刑法》第77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3.《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4.《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缺有效地執行法律”。根據我國《刑法》第77條第一款規定,以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可得出,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檢察機關行使檢查權、法律監督權,公安機關行使偵察權,三機關是既互相獨立,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因此,緩刑期間撤銷緩刑應該由人民法院決定,送交公安機關執行。二、撤銷緩刑的情形有哪些?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3.《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緩刑、假釋社區矯員列情形由居住同級司行政機關向原裁判民院提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1)違反民院禁止令情節嚴重;(2)未按規定間報或者接受社區矯期間脫離監管超月;(3)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治安管理處罰仍改;(4)受司行政機關三警告仍改;(5)其違反關律、行政規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三、緩刑期滿后怎么辦?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序公開進行。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群眾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參加宣告。宣告事項應當包括:宣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鑒定意見;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布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布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h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核心提示:被判緩刑后,有了案底可以刪除嗎?緩刑是指對觸犯刑律,依法被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是一種附條件的不執行。 我國刑法中的緩執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條件的暫緩執行刑罰或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認為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在一定考驗期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簡而言之,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刑罰的一項制度。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符合兩項條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并法院認為不羈押亦不致再危害社會。 緩刑不是 免除刑事處罰 。 緩刑與免除刑事處罰的區別就在于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即在 緩刑考驗期 內如果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反之,在 緩刑考驗期限 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則應當撤銷緩刑,并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我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另外,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案底是個人的刑事犯罪記錄,緩刑在一定期限內仍然有執行原判決的可能,因此案底不可以刪除。
法律客觀:《刑法》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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