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搶劫罪是沒有數額要求的,不管搶劫多少錢,公安機關都應當立案。 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應當立案。搶奪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搶奪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過、7月20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一條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第二條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法律客觀: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應當立案。搶奪罪是數額犯,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搶奪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過、7月20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一條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第二條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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