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裁判罪的認定標準
一、枉法裁判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目前我國并沒有枉法裁判罪,只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認定標準是,行為人貪贓枉法而實施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行為,或者為達到枉法裁判的目的進行暴力取證、指使賄買證人提供偽證的,又會觸犯他罪如暴力取證罪、妨害作證罪等,這時屬于牽連犯罪,應以構成的重罪從重處罰,不實行并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及國家的司法公正性。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嚴格執法,是實現國家刑事法律所體現的公正與公平的具體過程。如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有徇私枉法的行為,則違背了法律的正義要求,嚴重妨害了國家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同時也敗壞了司法公正;
2、客觀要件。徇私枉法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實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為。徇私即為了謀取個人利益、小集體利益而枉法;徇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現為出于照顧私人關系或感情、袒護親友或者泄憤報復而枉法。刑法要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旨在將司法工作人員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實掌握不全而過失造成的錯判排除在徇私枉法罪之外;因此,只要排除了因法律水平不高、事實掌握不全而過失造成錯判,一般便可認定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3、主體要件。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人民檢察院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
4、主觀要件。徇私枉法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具有徇私、徇情動機。如果行為人故意對無罪之人作有罪判決,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如因過失造成上述結果,不能以犯罪論處。
民事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標準
一、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1、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標準如下:
(1)致當事人或其近親重傷、死亡,或精神失常;
(2)致個人直接損失10萬元以上,或間接損失50萬元以上;
(3)致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損失20萬元以上,或間接損失100萬元以上;
(4)偽造材料;
(5)造偽證,毀證據或篡改庭審筆錄;
(6)采信偽證,違反法定程序或錯誤適用法律;
(7)其他嚴重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擇一重處】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3、枉法裁判罪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
4、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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