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條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審查的期限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擴展資料:
經濟犯罪的特征
1、經濟犯罪具有復雜性,經濟犯罪是伴隨商品經濟而產生的 一種犯罪形態,商品經濟越來越發展,經濟犯罪也隨之越來越復雜。
2、經濟犯罪具有隱蔽性。
首先,因為經濟犯罪具有法定犯的 特征,即指僅僅是由于法律的專門規定,其行為才被視為犯罪。
其次,還因為經濟犯罪的智能犯特征,其犯罪主體許多受過良好的正 規教育,具有較高的學歷和職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職業、專長,在自己熟悉的經濟領域中進行犯罪。
第三是因為經濟犯罪行為人的欺騙性。這些人主體身份特殊還打著搞活經濟、改革開放的旗號,在承包、聯營等經濟活動的掩護下,大肆進行犯罪活動。
第四,是因為犯罪被害人的顧慮性,這些人有些是在經濟犯罪中得到好處的人,如行賄人與受賄之間,挪用公款人與使用人之間,他們害怕本人受到牽連。
3、經濟犯罪具有可變性,其表現之一是經濟犯罪是從傳統的 財產犯罪中蛻變而來的,隨著商品經濟的大力發展,從傳統的財產 犯罪中便衍生危害更大的經濟犯罪,如詐騙罪衍生的合同詐騙、貸款詐騙、保險詐騙等;表現之二是新型的經濟犯罪不斷產生。
4、經濟犯罪具有貪婪性,這是由經濟犯罪的牟利性決定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擴展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在立案審查過程中,可以請有關單位協助調查,或者依照規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調查措施,但不得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第八條立案審查一般不公開進行,不直接與被控告、舉報對象聯系。確實需要向被控告、舉報對象了解情況的,不得影響被控告、舉報對象的正常工作或者生產經營。
需要向被控告、舉報對象調取證據材料的,應當征得被控告、舉報對象同意;被控告、舉報對象為單位的,應當征得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同意。
第九條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條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審查的期限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應當說明理由并附有關材料復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時,通報相關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二條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第十三條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屬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立案偵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中止審理或撤銷判決、裁定。
第十四條經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后十二個月,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依法作其他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
第十五條撤銷案件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可以重新立案偵查。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查詢立案情況的,應當隨時告知。
下列情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一)對于破案的,應當及時將案件辦理結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繳涉案財物等情況告知;
(二)對于撤銷案件的,應當及時將銷案結果、理由告知;
(三)對于未破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在立案后定期將可以公開的情況告知。
經濟犯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種類型。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經濟案件分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指發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而訴諸司法機關,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并就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進行厘清和界定的案件,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經濟案件是否屬于刑事案件,應當依據刑法規定來判斷,凡觸犯《刑法》,危害社會,應當定罪判刑的行為都屬犯罪,這種案件就屬刑事案件。實踐中,經濟案件是否屬于刑事案件,應依據具體案件情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認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所謂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根據刑法體系,詐騙罪屬于《刑法》規定的侵犯財產類犯罪。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傳銷屬于刑事犯罪中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公安機關對舉報人個人信息嚴格保密,有無獎勵請參照當地公安機關的公告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擴展資料
傳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傳銷涉及地區廣、人員多、資金大,有的還伴有非法集資、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大量違法行為,誘騙了大量社會人力資源,吸納了大量社會資金,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健康和諧發展。
(2)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嚴重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財產安全。傳銷違法活動具有很強的繼發性,由此引發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擾亂社會治安秩序案件。
(3)危害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被騙參與傳銷者多為城市退休、下崗或無業人員、農民等,在校學生、少數民族群眾等被騙參與傳銷的情況也日益突出。
傳銷組織者對參與人員反復“洗腦”,進行精神控制,唆使參與人員阻撓、對抗執法部門,圍攻、打傷工商、公安執法人員的事件時有發生,對抗性日益加劇,而且不斷引發群體性事件。傳銷不但極大損害群眾利益,還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
參考資料
文縣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傳銷(單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是一種透過人傳人的方式來達至銷售的市場策略,這在幅員廣闊而人口密度低的地方尤其有效,因此傳銷在北美及大洋洲十分盛行。 “傳銷”一詞在不同的中文地區有著不同的含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銷一詞的官方定義目前是多層次直銷和層壓式推銷的合稱,屬于一種經濟犯罪行為。
傳銷屬于犯罪,受刑事法律的約束。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
《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 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民事案件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依法可以將民事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先行審理。這需要根據具體按時間來判斷是否判刑。如經濟案件的民事糾紛,被告即使沒有賠償能力也是不能轉化為刑事案件的,國家一再立法禁止將民事糾紛用刑事手段解決。即使可能拘留也只是民事上強制措施的一種,和刑罰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是故意傷害罪,就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如果對方不立案,一是可以找當地檢察院,要求其督促公安機關立案;一是可以向當地紀委反映情況;二是可以向當地監察部反映,還可以打行政效率監督電話投訴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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