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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需要多長時間宣判,最長羈押期限是多少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0-03 12:27:26

批準逮捕期限,逮捕羈押最長期限是多久

訴訟階段羈押期限備 注偵查階段拘留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十四日
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十四日
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逮捕
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四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審查起訴階段
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二次為限,每次期限為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期限。審判階段一審
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期限為一個月以內)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計算期限。二審
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
   注:1、表中\"四類案件\"是指:(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逮捕后最長羈押期限

一起團伙盜竊案涉案人員大約六十幾人,從逮捕到開庭要多久?罪行輕的是否有從輕處理的?如果從輕處理的要多久有結果?

逮捕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擴展資料:

一、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二、審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羈押期限》

關于羈押期限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對于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擴展資料: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對于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對于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此外,對于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

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羈押期限



本案從逮捕到開庭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逮捕后偵查的羈押期限  

1、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  

關于羈押期限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于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4、逮捕期限的重新計算  

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后按剩余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1、關于羈押期限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節 羈 押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下列案件在本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應當制作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層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不能超過二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此外,對于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3)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罪行輕的,可以從輕處理,不過,得需要法官根據具體事實判斷。

3、至于從輕的處理要多久有結果,那得根據具體情況來看了,如果確實情節輕微,說不定檢察院會免于起訴的。 

4、法律依據:

擴展資料:

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

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不能超過二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羈押期限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十七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逮捕: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擴展資料

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査、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査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延長仍不能終結的,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羈押期限

批捕后,需要多長時間宣判,最長羈押期限是多少?

訴訟階段羈押期限備 注偵查階段拘留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十四日
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十四日
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逮捕
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四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審查起訴階段
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二次為限,每次期限為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期限。審判階段一審
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期限為一個月以內)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計算期限。二審
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
   注:1、表中\"四類案件\"是指:(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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