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主要有以下權利:人身、財產不受損害權、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得知識權、人格尊嚴受尊重權、監督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如下:
1、安全保障權,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情權,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
5、獲得賠償權,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成立維權組織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7、獲取知識權,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受尊重權及信息得到保護權,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監督權是上述各項權利的必然延伸,對消費者權利的切實實現至關重要。這種監督權的表現,一是有權對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提出檢舉或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五條
【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消費者的法定權利主要包括:安全權、知情權、 自主選擇權 、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受教育權、人格尊嚴受尊重權、監督權。我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保護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法律客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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