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是什么
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具體如下: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
(1)刑事拘留是采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
(2)治安拘留是一種處罰辦法。
2、適用對象不同:
(1)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
(2)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結果不同:
(1)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為逮捕,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
(2)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并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羈押的期限不同:
(1)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到7日,最長不超過30日;
(2)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5、適用的機關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區別
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不同:
1、刑事拘留后的法定羈押期限一般為三到七天,最長不能超過三十七天。逮捕后的羈押期限則沒有限制,可以一直羈押到案件審理完畢;
2、刑事拘留可以由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直接做出決定。逮捕則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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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和逮捕有什么不同?
刑事拘留和逮捕有什么不同?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刑事強制措施,作用都是暫時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目的是防止他們實施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或者造成進一步的社會危害性。這是二者的共同點。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一、刑事拘留可以由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直接做出決定。逮捕則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二、刑事拘留后的法定羈押期限一般為三到七天,最長不能超過三十七天。逮捕后的羈押期限則沒有限制,可以一直羈押到案件審理完畢。三、刑事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逮捕的對象是有證據證明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適用條件不同。由于時間關系,我今天就不詳細介紹拘留和逮捕的條件了,如果大家有興趣,研究一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和第八十條就清楚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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