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7條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章第7節共11條27款專門規定了有關毒品犯罪的罪名和處罰。
刑法規定,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毒品鑒別
在現有條件下,對于擬判死刑的案件,應該對所查獲的毒品進行定性定量鑒定。對于作其他處罰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獲的毒品形狀、顏色明顯不同于原認定的毒品種類的一般特征,或者有爭議的,也應當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鑒定結論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術鑒定一樣,成為確定犯罪事實的一項必不可少的證據內容。有關毒品鑒定的一些具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作出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毒品犯罪
販賣毒品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種類不同而不同,販賣以下種類毒品,達到以下量的,可以判處死刑:1、鴉片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3、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據藥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
我國 刑法 規定有12個 毒品犯罪 罪名 。 (1)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347條); (2)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8條); (3)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349條); (4)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349條); (5) 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350條); (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第350條); (7)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351條); (8)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352條); (9)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第353條); (10) 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353條);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4條); (12)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第355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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