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惡意透支判斷標準是什么呢
信用卡惡意透支判斷標準: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且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信用卡惡意透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信用卡惡意透支立案標準是多少錢啊??
惡意透支系信用卡++,信用卡++50000元為數額較大,++數額較大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機關在審查++、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
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
應當依據司++計、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人民++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對上述證據材料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對惡意透支的數額作出認定。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第十條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第十一條 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惡意透支信用卡如何處罰
信用卡逾期,存有惡意透支主觀故意的,并且還存在其他的行為,比如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進行還款催告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則構成++罪,此時會受到刑事處罰。
《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進行還款催告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以++罪追究刑事責任。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金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罪】++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惡意透支信用卡的量刑標準
惡意透支信用卡的量刑標準:惡意透支信用卡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有不同的量刑區間。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罪、++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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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定罪量刑標準
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達到5千元以上的,構成信用卡++罪,應當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四十六、進行信用卡++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1、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所欠款項。這里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而導致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2、因為“惡意透支”這種 信用卡詐騙 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犯罪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3、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3、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 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四條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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