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和包庇罪的區(qū)別
1、如題,請簡要說明,不要復制粘貼和搞長篇大論rn2、請問這可不可以構成偽證罪:rnB和C打了架,想讓A幫忙,A聞訊邀了幾個人跑去,在那個地方沒找到C,后來返回時在另一個地方(大馬路邊上)發(fā)現C正找B的父親吵,C還拿了菜刀,C經人勸把菜刀扔在地上,A一行人見狀馬上跑上去,A撿起地上的刀砍了C,其它幾個人也動手打,其中就有個張三。C構成輕傷。rn后來公安訊問材料時:rn1、張三只說自己砍了人,說A沒有動手 rn2、而A供的是自己和張三都砍了rn3、幾個在現場的證人們都是說只有A砍rn后來張三就跑路了,也再沒有他提供的其它材料。后公安以A尋釁滋事為由送到檢察機關。請問這個張三構成犯罪么?是否應該和A構成一樣的罪,證據是否充足? 如果不能認定張三砍了人,只認定A砍人,那么張三說假口供的行為能否構成偽證罪?偽證罪與包庇罪的區(qū)別:
(一)主體要件不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包庇犯罪是一般主體。
(二)實施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在偵查、審判階段實施;后罪則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關押前實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實施。
(三))犯罪的內容不同。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jié);后兩罪所掩蓋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實。
(四)包庇對象的情況不同。偽證罪包庇的是在偵查、審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決的未決犯罪嫌疑人;后兩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決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決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擴展資料:
二、偽證罪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對于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yè)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鑒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于對于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說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偽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偽證罪。
對于雖有偽證行為,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依照最高人甩檢察院1989年1I月30日印發(fā)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二)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三)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濟犯罪分子銷毀罪證或得制造偽證的。
(五)出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六)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目擊者做假證構成包庇罪還是偽證罪
包庇罪和偽證罪的區(qū)別是什么
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就容易發(fā)生包庇等等行為,位犯罪的人開脫,那么包庇和造偽證這兩者之間有什么差別呢?或許還有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吧,接下來我就為您收集了相關的知識,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包庇罪和偽證罪的區(qū)別是什么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其主要區(qū)別在于: 1、包庇罪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為特殊主體,偽證罪只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包庇行為發(fā)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則只能發(fā)生在判決以前的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3、包庇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jié)。 4、包庇罪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包庇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人。 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fā)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于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主體要件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fā)現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xù)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偽證罪和包庇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各方面都有很大差別,不能把兩個混為一談。希望以上材料可以幫助您區(qū)分清楚這兩個概念,可以對您有所幫助。
什么算是包庇罪
包庇罪
百科名片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
目錄
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
(二)客觀要件
(三)主體要件
(四)主觀要件
認定
處罰
定義明細枉法追訴
報復陷害案
徇私舞弊案
偽證案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
枉法裁判罪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二)客觀要件
(三)主體要件
(四)主觀要件
認定
處罰
定義明細 枉法追訴
報復陷害案
徇私舞弊案
偽證案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
枉法裁判罪
展開 編輯本段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fā)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于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本罪。包庇,應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fā)現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xù)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jié)嚴重的,以本罪論處。
編輯本段認定
(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為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后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條第2款規(guī)定,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1)本罪為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2)本罪發(fā)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fā)生在刑事訴訟中。(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jié)。(4)窩減、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三)本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沒有規(guī)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論認為,消滅罪跡與毀滅罪證的行為構成包庇罪。本法增設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之后,也有人認為包庇罪包括幫助湮滅罪跡和毀滅罪證的行為。我們認為,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包庇罪應僅限于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而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行為。不過,這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較大,如何合理劃清其界限,還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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