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可以去探望嗎
拘留期間是可以探視的。
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是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只能是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會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且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委托好律師后,律師可以作為辯護人會見嫌疑人。民事拘留家屬可以探視。探視被拘留人時,應當帶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填寫登記表以及民警核對過以后,方可探視。
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被拘留了關押在拘留所的時候,只要符合探視條件的人都能夠提出自己的申請,去拘留所看看被拘留起來的當事人。對于人在拘留所里面的時候想要去探視他,又不知道怎么樣探視的時候該怎么做當事人可以在線詢問律師。
司法機關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的,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之內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拘留所家屬可以探視嗎
拘留所家屬不可以探視,具體如下:
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的探視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拘留所讓家人探望,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和單位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身份證件可以到治安拘留所會見被拘留人。在我國大陸地區,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一般關押在拘留所,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羈押在看守所。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需要被關押在看守所或者拘留所。
派出所行政拘留程序流程如下:
1、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2、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3、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綜上所述,除了委托律師可以進行會見之外,并不允許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進行探視,也就是說這段時間是可以探視的,但是探視的主體卻只能是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 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人員可以探視嗎
刑事拘留期間不可以探視,行政拘留期間是可以的。
拘留分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兩種,刑事拘留期間不可以探視,在偵查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另一種行政拘留是可以探視的,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會面的,但是有次數以及人數的限制,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一旦私自會面將會給嫌疑人帶來最嚴重的后果,會造成一定的刑事后果,將影響案件的進行以及結果的宣判。
上述案件, 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1、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2、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后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3、司法拘留: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于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人在派出所拘留可以探視嗎
法律主觀:
行政拘留 可以探視的。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 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 警告 、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 訴訟 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 證人 或者按規定交納 保證金 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 治安管理處罰 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 身份證 件。被拘留人委托的 律師 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并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會見結束后,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后送回拘室。 經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法律客觀: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并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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