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也是地球生活的一員,也有權利進行生存下去,而且很多的野生動物都面臨了滅絕的情況,急劇減少也是家常便飯的事情,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
(三)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如果指定場所加工、按規定銷售象牙的,則是合法的。若是走私、非法買賣象牙的不論多少均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象牙不以重量的多少來確定刑期。如果已經制成成品的話,價值在10萬以上的為重大案件,在20萬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如果尚未制成成品,則涉及一根象牙即為特別重大案件。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非法獲利十萬元以上的,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非法買賣象牙
1、一方面,侵犯了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規定。所謂珍貴動物是指屬于我國特有、稀有和很少或瀕于絕滅、以及目前雖有一定數量但已逐漸減少的在經濟、科研、文教、衛生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的動物。在法律上具體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相關物種。
2、另一方面,已經實施非法出售行為。所謂非法出售,是指未經批準,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行為。即國家出于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需要,通過遏制買賣來遏制獵捕行為,從源頭上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在追究此類犯罪的刑事責任時,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來源并沒有加以限制,只要出售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不管其來源如何,哪怕是買來的、偷來的、搶來的,都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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