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取保候審 的執行的執行機關問題,可參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 犯罪嫌疑人 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采取保 證人 保證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核實被取保候審人后,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采取 保證金 保證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哪里?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等材料。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和保證金繳納情況等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24小時以內,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實情況后執行。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履行哪些職責?(一)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二)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其活動、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及變動情況;(三)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四)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采取緊急措施,同時告知決定機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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