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的確是不收費的,刑事附帶的民事賠償案也是不另行收費的,但若是單訴的民事賠償案則是要收費的;2、輕傷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但不是被害人要求的,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確定的;公安和檢察機關認為不提起公訴的,則由受害人或受害人近親屬提出自訴;3、公訴當然好,由國家的司法機關替受害人打刑事官司,受害人只要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搜集證據就可以了。但公訴案是由檢察院提起訴訟,是否起訴和是否撤訴受害人無權干涉,因此,如果想為了多得些賠償而撤訴“私了”是不可能的,并且“私了公案”是犯法的;4、故意傷害案無論是公訴或是自訴,派出所都是必經的部門,派出所的案卷是故意傷害案的主要證據。因此,想拋開派出所,是不可能的;5、如果是自訴案,在自訴人向法院起訴后,派出所將其案卷移交給法院;如果說是公訴案,嫌疑人被刑拘后,派出所將其案卷移送到刑偵機構;6、不立案通知書就是通知你此案不屬于公訴,受害人有權向檢察院申訴,但這一般是不會成功的,因為是否立案批捕實際上檢察院定的,其程序是:公安報案給檢察院,檢察院認為應當批捕則立公訴案,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則退還公安補充,補充后仍然不足則不予立案,下達不立案通知書。所以,此時受害人的選擇一是協商解決(私了),二是向法院提起自訴案。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162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第160條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一)二者在訴訟風險方面的區別一是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這是其最大優點,即當事人避免了因預先支付訴訟費用而帶來的風險。民事訴訟要預交訴訟費,同時要承擔“誰敗訴誰承擔訴訟費”的后果。二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一般是在六個月內宣判,而附帶民事訴訟一般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這就遠比民事訴訟審理期限短,且簡便快捷,效率較高。三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對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的,為了取得被害人諒解,一部分被告人愿意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爭取從輕處理。(二)二者在賠償范圍的區別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通過比較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地看到,重傷害或者被害人死亡案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或者近親屬基本上不能得到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扶養)人的生活費的賠償,而在單獨民事訴訟中,這些訴請又可以得到支持。司法實務中,各省對于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把上述作為賠償標準的規定又較為混亂,這就造成了很多因賠償金額問題上訴、信訪等問題,損害了司法權威,破壞了司法公信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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