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抓進去幾天可以取保
一般抓進去10-14天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起訴到法院后,法院有權根據案件情況同意繼續取保候審,也有權取消取保候審,依法予以逮捕,并移交公安機關執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5、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
1、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取保候審。但是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只有一個,那就是公安機關。因為公安機關在基層設有派出所,可以跟基層密切聯系,有利于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
2、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性措施。需要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是交納保證金,保證自己可以隨傳隨到,并且在此期間要遵循相關的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時間在十二個月之內都是正常的,取保主要是公安機關在執行。
綜上所述,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批捕后,也是可以委托律師來為自己申請取保候審的,至于是否能夠獲得批準,還需要看相關機構的審查。如果獲得取保候審的話,那么需要提供保證人或提交保證金。否則的話,還是不會允許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
【羈押期內不能辦結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進看守所多久可以取保候審
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取保候審,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批準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跟送進看守所的時間長短沒有必然聯系,需要看嫌疑人是否有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視情節而定,情節越嚴重的越難取得取保候審,但是對一些特殊原因的刑事被告人可以批準取保候審,一般為遞交申請3日內作出答復。
犯罪嫌疑人所適用的取保候審若超過了規定期限,公安機關應當對其解除或變更取保候審措施。相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有:
1、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是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以申請。
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在取保候審不會導致社會危險的可以申請。
3、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婦女,取保候審期間不會導致社會發生危險性的。
4、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但是案件還沒有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
從理論上來講,不管是什么案件,不管這些案件進展到哪里,都是可以直接對當事人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多久可以取保候審
如果不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一般10~14天左右符合條件的可以 取保候審 。 《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 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 批準逮捕 書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比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法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般抓進去幾天可以取保
法律主觀:
理論上,批捕后直至法院判決前,都有取保候審的可能,只是司法實踐中難度非常大、幾率非常低。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對被拘留或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具備一定的條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其暫時釋放的一種措施。司法實踐中爭取取保候審的最佳階段在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前,也就是被拘留后的14天或者37天“黃金救援期”之內,因為檢察院批捕之后再釋放嫌疑人的法律條件更高、可能性更低,相反,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于不符合條件的嫌疑人不予批準逮捕、改為適用取保候審卻是不少見的情形。因此,為了爭取獲得取保候審,家屬應當在逮捕之前讓嫌疑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爭取取保候審。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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