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保釋措施,是指在未判決前,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繳納一定的保證金或者按照規定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暫時釋放,待案件審結后再根據判決結果決定是否要收回保釋。
取保候審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但可以延長至6個月,具體時間取決于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社會影響等因素。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須遵守各項規定,如不得離開指定地點、不得接觸受害人或者證人等。
取保侯審一般多久
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一、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二、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
1.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2. 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3.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侯審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按照法律規定,辦案機關在接到取保候審申請三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只要辦案機關同意,警方就會辦理有關手續放人。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擴展資料
取保候審的申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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