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申請為,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取保候審應該在不同的階段提出申請,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起訴階段向檢察院申請取保,審判階段向法院取保。如果申請通過,一般要財保或者人保,如果財保直接交保證金,人保要找條件合適的保證人,人保財保只能擇一適用。
取保候審的具體流程如下:
1、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3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如果沒有出現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情形,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取保候審的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則如下: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2、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3、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符合下列條件的時候,可以 申請取保候審 :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流程最多需要三天。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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