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適用緩刑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無再犯罪危險。第三,宣布緩刑對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第四,不構成累犯。因此,對于犯尋釁滋事罪的人,如果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符合緩刑的其他適用條件,也可以判處緩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可以宣告 緩刑 。所謂可以宣告緩刑,是指法院對犯罪人既可以適用緩刑,也可以不適用緩刑,但“可以”一詞是有傾向性的,即,一般情況下要適用緩刑,特殊情況下才不適用。根據 刑法 第72條和第74條的規定,犯罪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7個條件才“可以”適用緩刑: 1、被判處 拘役 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這里的“被判處”,是指宣告刑,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刑遠遠大于三年,如果因為減輕處罰等原因,實際上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能適用緩刑。這里只有宣告刑的限制,沒有犯罪性質或罪過種類等限制,不管犯什么罪,不管是故意犯罪還是 過失犯罪 ,都可能被宣告緩刑。 2、犯罪情節較輕。這是對第1個條件的重申,即,只有犯罪情節較輕者,才可以適用緩刑。所謂犯罪情節較輕,是指犯罪事實本身不嚴重,社會危害性不大,比如主觀惡性不大、客觀危害較小等。與犯罪事實無關的情節,如犯罪以后 自首 、坦白、 立功 等表現,是 累犯 、慣犯還是初犯、偶犯,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等,均屬于犯罪后的表現或者犯罪人個人情況,可能影響其他幾個條件的認定,但本身不屬于犯罪情節。 3、有悔罪表現。指犯罪人對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誠地表示出來。如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表示對不起被害人,并通過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或者有立功表現等均不一定屬于有悔罪表現。是否具有悔罪表現,對于預測犯罪人在 緩刑考驗期 間是否會再次犯罪,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是指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間應該不會再次犯罪,這主要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 刑罰 輕重、人際關系、性格特征、生活經歷、生活環境、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家庭情況、經濟狀況、從事職業等多種因素來預測。 5、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是指如果對犯罪人適用緩刑,則其在緩刑考驗期間對所居住社區應該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比如,對于在所居住社區多次調戲婦女的,多次 盜竊 、搶奪或詐騙的,屬于當地小有名氣的地痞、流氓或惡霸的,由于其在所居住社區聲名狼藉、民憤較大,就不宜對其適用緩刑。所謂社區,其范圍既包括所居住小區,但又不限于小區,而是一個范圍相對較大的概念。 6、犯罪人不是累犯。根據刑法第74條的規定,對于累犯,一律不得適用緩刑。因為一般來講,累犯的主觀惡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均比較大,不宜適用緩刑。所謂累犯,包括 一般累犯 和 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因而構成的累犯,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不構成一般累犯。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因而構成的累犯。至于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能否構成特殊累犯,刑法沒有明確排除,應當屬于法律漏洞。一方面,特殊累犯的犯罪類型在性質上比一般累犯的犯罪類型嚴重,故不能構成一般累犯并不意味著也不能構成特殊累犯,況且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另一方面,認為未成年人可以構成特殊累犯又與刑法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罰的立法精神不太協調。累犯不得緩刑、不得 假釋 ,對累犯 死緩 犯可 限制減刑 。 7、犯罪人不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根據刑法第74條的規定,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律不得適用緩刑。因為一般來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主觀惡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均比較大,并且是 共同犯罪 中起組織、領導、策劃或指揮作用的 主犯 ,不宜適用緩刑。所謂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或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尋釁滋事罪 要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處刑,在符合上述 緩刑條件 的時候可以或應當適用緩刑。也就是說,不能一概而論的說尋釁滋事罪能判處緩刑或不能判處緩刑,這還得看行為人的犯罪情節而定。 綜上可知,尋釁滋事罪是有可能適用緩刑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或應當適用緩刑的條件,那么涉嫌尋釁滋事罪也有可能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
法律客觀:我國現行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 拘役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第七十四條 “對于 累犯 ,不適用緩刑。”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屬于累犯。這只是適用緩刑時必須遵守的對象條件,但它并不意味著所有被判處這種特定 刑罰 的犯罪分子,都應當宣告緩刑。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必須是犯罪情節不很嚴重,主觀惡性不深,并且具有悔罪表現。 2、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是宣告緩刑的推定條件。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是宣告緩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標的宗旨,同時,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際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趨勢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認定罪犯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僅僅是一個可能性的預測。但是,這種可能性的預測不能主觀臆斷,應當依據客觀事實進行綜合論證。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