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其成立的要件有:1、必須遭受現實的危險;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正處在危險威脅之中,如不實行緊急避險,危險立即會轉化為現實危害,使有關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3、必須是不損害某種合法權益就無法避免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一種選擇;4、必須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5、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為有效避免危險而必須損失的合法權益的方式必須以“必要限度”為前提。注:緊急避險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簡述緊急避險的條件
法律分析:緊急避險要滿足的條件包括:1、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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