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 刑罰 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它既不是 減刑 也不等于 監外執行 。減刑是在服刑過程中刑罰執行活動;監外執行是種刑罰執行制度;緩刑是一種刑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意思如下:
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緩刑與監外執行的區別:
1、性質不同,緩刑是在考驗期內暫緩執行而不是執行原判刑罰,監外執行仍是執行原判刑罰,只是執行場所不同。
2、適用對象不同,緩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可以適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3、適用條件不同,緩刑以罪犯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為適用條件,監外執行以法定的不宜收監執行情形為適用條件,即必須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適用的方法不同,緩刑是在判決的同時宣告,并要確定一定的考驗期,監外執行在宣告判決的同時或刑罰執行過程中都可適用,無考驗期,適用的條件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滿,仍要收監執行。
適用條件:
監外執行是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從監禁改變為非監禁執行,這樣就意味著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間內將離開監獄的看押監管,回到社會上執行刑罰,而監禁與非監禁其實是有本質差異的。故而,為了防止犯罪人重新危害社會、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對犯罪人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是有一定條件的。
一般來講,監外執行的前提條件是:正在監獄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須確實存在法律所規定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特殊情況,不具備這個前提條件就不可以考慮并作出監外執行決定。
當然,實踐中也不是任何一名正在監獄服刑的犯罪人都可以申請或者被決定監外執行的,他還必須符合監外執行的刑種條件。所謂監外執行的刑種條件,是指可以考慮適用監外執行的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種類只能是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緩刑不是監外執行。緩刑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而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法律客觀:《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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