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包括哪些內容
刑事案件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侵犯財產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瀆職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危害國防利益犯罪,貪污賄賂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刑事案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包含以下內容:
1、危害國家安全罪;該罪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2、危害公共安全罪;該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范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該罪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以及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的行為。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該罪指故意或者過失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行為。
5、侵犯財產罪;該罪指故意非法地將公共財產和公民私有財產據為已有,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包括:搶劫罪;盜竊罪;搶奪罪;詐騙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該罪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指妨害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各種社會事務機關的管理活動。
7、危害國防利益罪;該罪指主體出于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8、貪污賄賂罪;該罪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的貪污、受賄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以及與貪污、受賄犯罪密切相關的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9、瀆職罪;該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10、軍人違反職責罪;該罪指為了依法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保護國家軍事利益,結合軍隊司法實踐而制定。 戰時違抗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隱瞞、謊報軍情罪是指故意隱瞞、謊報軍情,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等等。
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如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3、屬于管轄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十三條
【犯罪定義】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刑事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包括以下:
1、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對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共同特征的概括;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五大類型43個小類,其中包括:放火罪、組織、參加恐怖活動罪、破壞電力設備罪、買賣槍支罪等等性質比較嚴重的罪行;
3、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破壞經濟秩序罪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而是一類。主要包含: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等;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行為。涵蓋以下幾種惡劣行為:侵犯他人生命、侵犯他人身體健康、侵犯婦女身心健康、侵犯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名譽、人格等。
一、刑事案件有以下幾個階段:
1、偵查羈押期限: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鑒定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
3、審判期限: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內宣判,至少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刑事案件具體的處理流程是:
1、報案;
2、公安初查;
3、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4、采取強制措施;
5、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6、審查起訴階;
7、檢察院提起公訴,進入法院審判階段。
總之,刑事案件包括觸犯刑法的案件以及需要進行公訴的案件。但是刑事案件一般只包括出現犯罪結果的案件,對于沒有出現損害結果的案件,一般不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第九章瀆職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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