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 民事訴訟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進入執行程序后一般是6個月執行完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 訴訟時效中止 、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 強制執行 措施。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對執行程序中不同階段的期限作出明確的限制,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十個“期限”: 判決書 執行申請時間=判決生效時間(一般7日)+判決書確定的給付時間(一般是30日) 申請執行期限:判決生效后2年內。 一、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6個月。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即由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由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現,此類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二、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法院執行立案后,法院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承辦人員確定后,法院要以適當的方式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符合回避條件的法官提出申請回避。 三、開始執行的期限:3日內。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四、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內。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和義務提供 證據 ,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法院應當根據這一規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對于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擔對自己舉證不利的責任。 五、執行人員查證申請執行人舉證線索的期限:5日內;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期限:10日內。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 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后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后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 知識產權 、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六、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內。執行過程中,根據案情的進展,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需要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通過一定的方式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5日內。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協助執行義務。 八、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后,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后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九、聽證的期限:10日內;提出審理處理意見的期限:5日內。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后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后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以上便是法院多久強制執行的相關內容。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一般來說,強制執行申請書遞交后會盡快執行,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就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15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中常見的幾個問題簡
1、申請期間:期間為2年,自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滿后的第一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申請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2、執行管轄:由一審法院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3、申請執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執行申請書,申請書中列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信息以及具體申請事項、事實理由等;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以及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證明等;生效證明,需去生效裁判做出的法官處開具;
4、執行和解: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和解協議,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確認;
5、暫緩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限。如果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權執行該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6、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為兩年,最長為五年。如果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如果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