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最新立案標準是非法經營外匯的違法所得滿五萬元人民幣以上;非法從事外貿代理所得達五十萬人民幣以上;居間騙購外匯的違法所得達到十萬人民幣以上;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的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等等。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七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法買賣專營專賣物品、違法買賣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和非法結算業務以及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對于非法經營罪,應當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五年以下或者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判定非法經營罪時,首先要判定該行為是一種經營行為。如果某種活動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即便該行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關法規,也不成立非法經營罪。其次要判定該經營行為非法。指經營行為違反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最后要判定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其中的市場秩序包括市場準入秩序、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交易秩序。這三種秩序均可成為非法經營罪侵害的客體。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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