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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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計算:
1、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復雜的,這是因為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為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對于侵害健康權的,要分受傷之日、侵害時不能發現的傷害確診之日的不同來計算訴訟時效。
對于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須在確認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后,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的計算
理論上講,侵害身體權和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應當按照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執行。而《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是對侵害健康權行為的賠償請求訴訟時效,應當適用1年的規定。
3、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
目前沒有對侵害精神性人格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只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在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權的財產損失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則隨同受到特殊訴訟時效的限制。
4、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侵權普通法與侵權特別訴訟時效適用不同
對于特別法應當一律按特別法的規定,如《國家賠償法》訴訟時效規定為2年(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5、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
按照《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這是法律規定的訴權保護最長期限,超過這一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便失去訴權,不再受法律保護。(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最長時效也有特別法的特殊規定,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請求權滿10年喪失(第45條第2款),而不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需要引起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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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國家賠償包括
國家賠償項目有: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具體有:
(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一、我國的國家賠償包括哪些?
《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批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呵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
二、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情形的含義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9條具體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六類事項,對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沒有規定。該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73條第2款、第273條第2款、第279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六種情況之中,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性質有一定的差別。其中,個人行為和公民自傷和自殘的行為,均不符合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屬于國家賠償責任不成立的情形。第(6)種情形是一種概括式規定,實際上是為擴大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提供便利條件。無論是從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還是從提高司法機關的執法水平來看,應當認為,凡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國家都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概括式規定并不可取。
(二)因公民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在理解國家賠償法的這一規定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必須是被害人本人故意作虛構供述,或者偽造有罪證據。如果司法機關因某一公民提供偽證而錯誤羈押或錯判了另一公民,國家的刑事賠償責任不能免除。
第二,必須是公民自愿虛偽供述或者偽造證據。受害人虛偽供述或者偽造證據時往往具有不正當的目的。因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威脅、引誘實施這種行為的,構成國家的違法行為,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因公民自己的過失致使其被司法機關錯誤羈押的,國家不能免除賠償責任。,人民無意中作出了誤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認為其有罪的行為,沒有故意,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第四,如果損害部分由受害人故意作為所致,部分由國家違法所致,則國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三) 法律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按照國家賠償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l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眷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實施犯罪行為而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包括:
(1)犯罪時不滿14周歲的;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行的;
(3)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的。
一般來說,對于冤假錯案,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之后,是可以請求得到國家賠償的,此時,若是導致他人的生命受損,即使不提出賠償,國家機關也會罷免相關公職人員的職務,并且會判處一定的處罰,比如支付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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