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流程有哪些?
一般刑事案件流程包括三個階段:偵查階段(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和逮捕)、審核階段(主要是審核犯罪事實證據和其他相關材料)、審判階段(對結果進行宣判)。
一、一般刑事案件流程有哪些? 刑事案件一般流程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偵查權一般由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機關偵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與案件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院接到案件后,將對現有的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條件,將向法院起訴。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guī)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二、刑事案件最新量刑標準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修訂后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fā)規(guī)定: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jié)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及其調節(jié)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jié)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一)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二)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三)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四)對于自首情節(jié),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五)對于坦白情節(jié),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六)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七)對于立功情節(jié),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八)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九)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十)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十一)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般不少于3個月。 (十二)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十四)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十五)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刑事案件一般流程主要有三個階段:第一是偵查階段,第二是審查階段,第三是審判階段。如果對于法院的審判結果不滿意,可以向高一級的人民法院進行上訴,一般二審的期限是一個月。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走的
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
1、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2、逮捕,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能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兩次退補。
4、審判階段,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如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一般的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刑事案件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階段有不同的時間限制。拘留期限為17天。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具體還要根據案件的涉及面,取證難易程度等因素來確定。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因此,偵查階段的期限為7個月。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
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刑事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處理的全部流程,通常認為從立案開始到執(zhí)行結束,這其中,包括三個主要的流程。第一階段:稱之為偵查階段,第二階段:稱之為審查起訴階段第三階段:稱之為審判階段其中,偵查階段是由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的偵查機關為主導,來對案件進行偵查和調查。審查起訴階段,它的主導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主要做兩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那么在審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或者說可以不起訴的,依法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若審查記為案件證據已經充分了,那么移送到法院進行起訴。第三個階段,就是我們說的法院審判階段。在院法審查階段他的主導機關是人民法院。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即告終結。所以說我們刑事案件處理的全流程是從立案開始一直到執(zhí)行結束。期間包含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三個不同的訴訟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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